一:一般原則
(1)選用高效燈具。在滿足眩光限制要求的條件下,對于僅滿足視覺功能的照明,宜采用直接型配光燈具和開敞式燈具。
(2)在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以及粉塵、潮濕、振動和腐蝕等環境的特殊場所,應選用滿足該環境要求的燈具。
(3)照明燈具應具備完整的光電參數,其各項性能應分別符合現行的《燈具的一般要求與試驗》等標準的有關規定。
(4)考慮光源的特點及建筑裝修的要求。
二:室外照明場所
(1)庭院照明燈具應有效控制其上半球光通量輸出。
(2)在滿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的條件下,泛光照明燈具效率不應小于60。
(3)輪廓照明宜采用LED燈具或光源為單端熒光燈的燈具。